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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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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3/3/7 8:32:41 本文由晴栀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fanwen365或QQ:370150219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解读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

[ 2010-12-03 ]

修改背景

●自1997年以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充分发挥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修改《行政监察法》势在必行。

●中央纪委监察部2006年着手修改。历时四年,几经增删,修改过程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两读”即获通过。

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监察工作非常重视,多次强调,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充分发挥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特别是各级监察机关要求修订《行政监察法》的呼声很高。

银监会、证监会、电监会,城管协管、交通协管……十几年间,很多新名词走进百姓生活。

这表明,自1997年《行政监察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除行政机关外,像上述提到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也在行使行政权力并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公众对监督上述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有着很高期待。 行政监察工作实践中,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实施监察已经成为监察机关实施监察的内容和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风工作已成为监察机关的两项重要职责。有必要将这些监察机关早已履行的职责以法律形式确定,增强这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此外,一些监察制度如监察机关的举报制度和监察程序制度等,需要随实践的发展予以健全和完善;监察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等一些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也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中央纪委监察部于2006年初开始研究修订《行政监察法》。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法规室副主任谭焕民介绍,2006年6月,中央纪委监察部成立了修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对《行政监察法》实施的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修订的主要内容等进行了深入调研,办公室还委托16个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了专题调研;采取发征求意见函、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

2008年4月,监察部将先后经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和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任何法律修改的过程,同时也是向公众宣传法律的过程。”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副司长彭高建介绍,国务院法制办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审查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于2010年2月2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10年2月26日和6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6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法”亮点

●填补了对行政权力监督方面的空白。

●在法律上明确了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和纠风工作是监察机关的职责,确定了监察机关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体制。

●明确了泄露举报信息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众可望获知更多涉及切身利益的专项检查、重大案件等情况。

此次修改,在将原《行政监察法》中的“国家公务员”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基础上,又将原《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上升为法律规定,同时把“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修改为“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往在执法监察工作中,特别是在查处土地、环保、事故等责任追究案件时,有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可能不是监察对象,难以追究其责任。‘新法’能够有效解决这类问题的发生。”中央纪委监察部执法监察室主任傅奎对此深有感触,“‘新法’第五十条明确了以上行为人为监察对象,为我们进行执法监察提供了法律依据。” 将原来以身份划分监察对象的标准改为以从事公务活动来划分后,不论行为人是“工作人员”还是“工勤人员”,是“在编”还是“借调”、“聘用”,只要是从事公务活动的,就属于监察对象,如城管协管员、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等。这样修改后,填补了对行政权力监督方面的空白,加强了对受委托或被授权从事公务活动人员的约束。

这就意味着,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组成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征兵、救灾、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工作,行使行政权力时,就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以受理对其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并进行调查;调查后提出监察建议,由相关组织对其进行处理。

近年来,监察机关围绕执法、廉政、效能情况开展监察,取得明显成效。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确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其地位,保证工作于法有据。

中央纪委监察部绩效管理监察室副主任刘鸿炜说,“新法”关于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的规定,以及关于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需要给予问责处理的情形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规定等,是该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通过此次修改,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和纠风工作从法律上确定为监察机关的职责。

中央纪委监察部预防腐败室副主任、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于贤成表示,这样更便于人民群众了解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便于社会监督。

“目前,国务院纠风办和各级地方政府纠风工作部门的办事机构均设在各级监察机关。通过法律明确后,有利于促进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深入开展纠风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中央纪委监察部纠风室主任、国务院纠风办副主任赵惠令认为。

“完善举报制度是‘新法’的一大亮点。”中央纪委监察部信访室主任徐槟说。“新法”第六条对监察机关保护举报人提出“要求”,第四十六条明确了监察机关必须为之承担的“法律责任”。徐槟认为,这样规定,有利于督促监察机关更加及时、负责地办理举报事项,加大对举报人保护的力度,从而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向监察机关提供线索。

监察机关强化自身建设的意图,在法律中得以体现。如,自2004年以来,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不受驻在部门领导,具有开展工作的充分权限和独立地位。“新法”明确了这一管理体制,并增加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的内容。这样修改,有利于派出机构强化监察职能,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有利于派出的监察人员更加尽职、公正、合法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检查、重大案件查办等工作的情况,此次修改中增加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督促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监督。

解读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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